| 进出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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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地点 |
| 货物可以通过陆运、海运和空运等方式进口或者出口,但只能为在海关条例1977年版第一附录中所列的区域。这些区域包括: |
国际机场s
- Langkawi International, Kedah
- Bayan Lepas International, Penang
- Kuala Lumpur International, Sepang
- Senai International, Johor
- Kota Kinabalu International, Sabah
- Labuan International, Sabah
- Kuching International, Saraw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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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
- Kuah, Langkawi
- Teluk Ewa, Langkawi
- Pulau Pinang, Butterworth
- Lumut, Perak
- Port Klang, Selangor
- Melaka, Melaka
- Pasir Gudang, Johor
- Tanjung Belungkor, Johor
- Kuantan, Pahang
- Tanjung Gelang, Pahang
- Kemaman, Terengganu
- Pengkalan Kubor, Kelantan
- Kota Kinabalu, Sabah
- Labuan, Sabah
- Sandakan, Sabah
- Kuching, Sarawak
- Miri, Sarawak
- Sibu, Saraw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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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地
- Padang Besar, Perlis
- Wang Kelian, Perlis
- Bukit Kayu Hitam, Kedah
- Pengkalan Hulu, Perak
- Johor Bahru, Johor
- Gelang Patah, Johor
- Rantau Panjang, Kelantan
- Sindumin, Sabah
- Tebedu, Sarawak
- Sungai Tujuh, Saraw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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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
- Padang Besar, Perlis
- Johor Bahru, Johor
- Tanjung Pagar, Singapura
- Rantau Panjang, Kelan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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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 |
所有进出口物品,如果不属于需缴纳进出口税的范围,就必须填写不同的申报单,对于进口货物使用海关1号表格,出口货物使用海关2号表格。
申报单必须填写具体详细,包括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如货物的单号,包装的描述,申报价值,重量,数量和种类。货物的产地也必须是有依据可查的。对于出口货物也是同样,目标终点站也必须说明。完成好的海关表格要递交给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地点的海关官员批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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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关代理人 |
根据海关法令1967年版的规定,进口商和出口商可以允许委托任何报关行协助清关,前提是这些报关行是经过海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合法报关代理的申请需提交货物进出口地的海关。
处理出口清关,不需要由每个海关都分别审批。例如,如果货物在johor bahru海关通过审批清关,这意味着全国各地的海关都同样认同,前提是海关关长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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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 |
对于进口货物所征收的所有关税/税金必须在货物放行前交清,这同样适用于出口货物。所有出口货物必须在清关前预先支付出口税。
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金包括
- 进口税
- 营业税
-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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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税 |
| 不同的物品进口税金额有所不同。每件货物进口税金额的规定可参见海关关税条例1996年版第一附录中的第4栏和第5栏,里面有详细的规定。也有可免税的进口货物的规定,但是销售税不能减免。 |
| 营业税 |
有关营业税金额的规定可参见1977年版的营业税条例。对于进口货物,共有三种不同的营业税标准,5%,10%,20%和25%。这些需要征收营业税的进口货物不同于营业税条例1980年版中所规定的可以减免营业税的货物。需征收20%营业税的货物包括:
- 啤酒,葡萄酒和其他酒类。
- 那些被归类在2205.10.100到2208.90.990内的酒精类饮料。
雪茄,方头雪茄烟,香烟和烟草类替代品,手卷烟和其他被归类于海关关税条例1996年版2402.10.000到2402.90.200里的物品。
除了以上描述的物品及在营业税(免税)条例1980年版规定属于可减免营业税的物品外,其他物品的营业税为5%或者10%。
对于进口物品,营业税可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计算和评估:
- 进口货物的价值
- 相关的海关关税
- 相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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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关税 |
海关关税条例1996年版第一附录第5栏中对特殊出口物品所附加的出口税做了规定。
在海关关税条例1996年版中第4栏和第5栏出现的单词“Nil”表示对于这类进出口物品将不征收进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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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特惠价格 |
关税特惠协议是东南亚国家联盟特别为亚洲自由贸易区域制订的。根据该协议的规定,CEPT条例又称为海关关税条例(东南亚国家联盟原产品)(东南亚国家联盟关税特惠)2004,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关税特惠协议第2附录中的第2栏,列出了所有享受关税特惠的货物。特惠关税金额在同一个附录的第3栏中有所描述。
东南亚国家联盟国的进口商若想获得进口关税特惠待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要求获得东南亚国家联盟关税特惠待遇,需要填写进口清关表格(海关1号表格)
- 出示由东南亚国家联盟出口国发行的货物原产地证明原件(D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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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贸易中的违禁物品 |
海关(禁止进口)条例中1998-PU(A)210/98
- 严禁第一附录第二栏所列举的货物由第一附录第三栏所列国家进口。
- 附录2第2和第3栏所列的货物不能从此附录第4栏所列的国家进口,除非海关关长或相关责任官员批准并授予进口许可证。此官员代表海关部、关长或其他在此附录第5栏所列出的合法主体,并且在许可证中有明确指出。附录2中的分配在Labuan, Langkawi和Kapar, Kelang Selangor的自由贸易区不适用。然而Labuan, Langkawi和Kapar, Kelang Selangor的自由贸易区的进口商进口附录2列举的货物时,必须提供进口许可证。
- 附录3第2和第3栏所列的货物不能从此附录第4栏所列的国家进口,除非海关关长或相关责任官员批准并授予进口许可证。此官员代表海关部、关长或其他在此附录第5栏所列出的合法主体,并且在许可证中有明确指出。附录3中的分配在Labuan, Langkawi和Kapar, Kelang Selangor的自由贸易区不适用。然而Labuan, Langkawi和Kapar, Kelang Selangor的自由贸易区的进口商进口附录3列举的货物时,必须提供进口许可证。
- 附录4第2 和第3栏的货物不能从此附录第4栏的国家进口,除非是以此附录第5栏规定的方式。
- 这些条例不适用于:
- 代表联邦政府或者其他任意国家政府进口的物品
- 除了列入第1栏外的那些由联邦国家军队直接进口的物品。
- 依据马来西亚1958年版道路交通条例,允许机动车辆进入马来西亚国家。
- 依据马来西亚1960年版机动车条例,允许机动车辆进入马来西亚沙巴州。
- 依据马来西亚1960年版机动车条例,允许机动车辆进入马来西亚沙捞越州。
- 在文莱,有行驶证且运行良好的机动车辆,依据交通法和车辆使用法,准许其在沙捞越州行驶。
- 依据道路交通法和车辆使用法,需拥有国际通行许可证的机动车辆方可进入联邦政府。
- 进入联邦政府的机动车辆可为真诚的旅客使用。
- 经公正有权威的海关官员认可的储存在飞机或者船上的物品包裹。
- 在此条例附录1以外的运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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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禁止出口)条例1998-PU(A)211/98 |
- 此条例附录1规定的所有物品都是严禁出口的。
- 此条例附录2规定的所有物品都是严禁出口的,除非具有出口许可证。
- 此条例附录3规定的所有物品都是严禁出口的,除了附录第四栏中有特别指定的之外。
- 海关条例(禁止出口物品)1988年版的附录2和附录3对于以下情况不适用:
- 代表联邦或国家政府出口货物。
- 经公正有权威的海关官员认可的储存在飞机或者船上的物品包裹。
- 旅客的私人物品或者家庭用品,附录2第8条规定的除外。
- 经公正有权威的海关官员认可的货物样品。
- 条例附录1以外的过境货物。
- 用于维修,校准或者更换而后返回的出口物品。
- 含有由纺织品包装的出口食品的不必要的附带品,每个包裹价值均不超过马币200元。
- 出口货物用于展览或者测试。
- 来自于自由贸易区域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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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
工商业贸易部门负责发布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人可以把申请表交到以下地址:
Chief Secretary,
Minist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dustry (MITI),
Trade Support Section,
Block 10, Jalan Duta,
50622 Kuala Lumpur.
Tel: 6201 0022/33/44
Fax: 6201 0827
对于进口许可证的申请,要求必须用JK69形式的表格。对于出口许可证的申请表格没有特殊的形式要求,但是,出口商被要求填写好海关2号表格并且将它递交所属的官员。如果申请表格通过,所属的官员会签署此的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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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营业税和海关关税 |
| 海关关税(减免)条例1988年版和营业税(减免)条例1980年版,规定免除某些个人或者组织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的特定进口物品的海关关税和营业税。 |
| 减免海关关税和营业税的权力机构 |
| 海关法令1967年版中的第14段和营业税法令1972年版中的第10段规定,赋予财政部长拥有减免个别机构或者特定物品的海关关税和营业税的权利。 |
| 对物品的估价 |
为了确定进口物品或者出口物品的海关关税金额,应当遵循海关法令1967年版中的第2段规定。此法令详细列出了主要物品在公开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非同行或代理买卖价格)。
如果卖主出售或出价卖与独立的买家, 售价将被定为自由市场价格。相反,如果卖方不是把物品销售到自由市场,而只把物品销售给代理商、独家经销商或同盟公司,这时的销售价格不被视为合法的自由市场价格,将依据规定修正为公平市价。
被修正的价格(或者涨价)必须考虑到卖主和买家的关系以及买卖的条款和规则。衡量与评估物品的价值应该遵循海关法令1967年版中的第13段的规定。
如果有任何关于如何衡量与评估由代理商,独家经销商或者同盟公司代理的进口货物价格(涨价)的疑问,可以联系:
Director
Technical Services Department (Value Management Section)
Level 6, Block 2G1B,
Ministry of Finance Complex,
Precinct 2,
Federa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Center,
62502 Putrajaya
Tel: (603) 8882 2255
Fax: (603) 8889 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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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品分类 |
所有本国的进出口货物必须依据海关关税条例1996年版中的马来西亚海关税税则进行正确分类。
任何关于进出口货物的分类及通关特定的海关关口,可以借鉴案例(如果有)或者相关的手册。以下的细节同样需要:
- 物品名称
- 品牌
- 贸易类型(如果存在)
- 货物的产地国
- 货物的成分
- 进口货物的包装类型(如果相关)
- 发货的目的
如果海关与进/出口商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的分类意见不一致,可以将情况反映到就近的海关部门或者联系以获得最终的确认:
Director
Technical Services Division (Valuation Management Section),
Royal Malaysian Customs Headquarters,
Level 6, Block 2G1B,
Ministry of Finance Complex,
Precinct 2,
Federa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Center,
62592 Putrajaya
Tel: (603) 8882 2255
Fax: (603) 8889 5905
依据海关法令1967年版中的第22部分,海关关长决定关于物品分类的问题。建议进口商、出口商和承运商购买术语注释(4册)、术语索引和注释(2册):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40 Rue Washington
B-1050 Brussels
这本注释将对那些不在海关关税条例1996年版中列出的物品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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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还、退款、汇款 |
海关法令1967年版中的第16部分规定并赋予海关关长关于退还额外的海关关税、仓库租金或者其它类型款项的权利,必须在追加额外支付额完成后的一年内递交书面申请。
海关法令1967年版中的第18部分指出,货物在海关放行之后,相关的责任官员发现以下情况:如货物的损坏、错误重量、测量或价值等情况,都不会减少海关关税金额,除非在货物清关之前或之时书面提出要求。
海关放行货物后,对于任何损毁、失窃和丢失的出口货物,将不会减少关税金额。
海关法令1967年版中的第93部分允许退还进口物品90%的海关关税。但是,对于出口物品,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才能获得出口退税。
海关法令1967年版中的第99部分提出,当货物是以国家级别作为工厂产品的部件或成分出口,并且在已经交纳了出口税金的情况下,可以出口退税。须经海关关长批准并指定。
依据当前的规则,允许退回100%的海关关税。
对于希望获得这种机会的制造商 ,他们必须首先寻求并获得海关部门的认可并且把申请表递交国家海关关长。
海关法令1967年版中的第92A部分规定,用在海关法令1967年版中第93,94和99部分的对于再出口的定义,包括了海关法令1967年版中65A部分规定的货物转移到经许可的仓库以及海关法令1967年版中65D部分中经许可的免税店。
对于货物在到达海关但未放行前发生不可避免的事故,如丢失,损毁或者销毁等情况,海关关长有权免除该货物的部分或者所有海关关税。
通常情况下,货物存放在经许可的仓库里,若发现货物数量少于公司申报的数量,因此仓库可认为短少的货物是未经合法授权被取走的,所以理应对着短少的部分缴纳关税。然而若货物短少部分是因为泄漏,破裂或者其他不可避免的事故,海关关长可视情况而定,对短少货物缴纳的税金退回部分或所有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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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时进口 |
海关法令1967年版中的第97部分赋予了海关关长可以允许进口货物暂时不用交付海关关税的权利,但是这必须符合抵押物的价值不能少于应该支付的海关关税的前提,并且只能是当地银行所出具的保证书作为抵押才有效。
这些便利是基于海关关税条例(免税)1988年版中的21,21A,52,58,65,67,114,118和119条,营业税是基于条例(免税)1988年版中的21,29,56,62,71,73,82,94,95条和附录B营业税(免税)中的第96条。
机器和工具设备可以临时进口用于项目实施,前提是此公司是当地公司或者当地占至少51%股份的合资公司,并且用于政府工程建设。
- 招标和合约的签定价钱并不包括对机器或者设备所征收的税金。
- 只有那些用于特殊目的,在总工程合约中特别提出的机器/设备和器械才能进口。
- 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器械需要在3个月内由合约双方当事人进行确认。
- 起草合约的公司,部门,法律团体和政府企业需要核实当地没有那些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器械。
对于暂时进口的申请,必须递交国家海关主任办公室获得批准执行进口贸易。暂时进口货物应在3个月内复运出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接受延期。延期申请必须交予最初批准暂时进口的海关。
珠宝类首饰用于展览可作为临时进口设施,前提是展览应在"保税" 区域之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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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关车 |
封关车是海关部门批准的,可作为暂不交纳关税转移需纳税货物的工具,封关车还可用于以下事项:
- 转移纳税的货物从进口地到经许可的仓库,到自由贸易区域的工厂或者本国的任何仓库或者工厂。
- 将纳税的货物从一个经许可的仓库转移到另一个,从一个自由贸易区域转移到另一个,从仓库和工厂转移到另外一个仓库和工厂。
- 转移纳税的货物从进口地到经许可的仓库,从自由贸易区域的工厂和任何仓库或者工厂到本国的任何一个出口地点。
封关车的申请可以到各自的海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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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 海关仓库和办公室在海关条例1977年版中的第11部分列出。办公时间可以延长但是要依据海关条例1977年版中第11部分的第4条规定。 |
| 立法 |
法律条例和惯例指导方针如下:
- 海关法令1967
- 营业税法令1972
- 海关条例1977
- 海关(禁止进口货物)法令1998
- 海关(禁止出口物品)法令1998
- 海关关税法令1996
- 海关关税(东南亚国家联盟货物原产地国)(东南亚国家联盟谐调的关税术语和共同的有效的优先关税)法令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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